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1 井道 封閉 C |
除必要的開口外井道應當完全封閉;當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時,允許采用部分封閉井道,但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應當設置無孔的高度足夠的圍壁,以防止人員遭受電梯運動部件危害直接,或者用手持物體觸及井道中的電梯設備 |
目測 |
項目及類別 |
檢驗內容與要求 |
檢驗方法 |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2 曳引驅動電梯頂部空間 C |
(1)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轎廂導軌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②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0+0.035 v2(m); ③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間距(不包括導靴、鋼絲繩附件等)不小于0.3+O.035v2(m),與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間距不小于0.1 +0.035 v2(m); ④轎頂上方應當有一個不小于 注A- 4:當采用減行程緩沖器并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進行有效監控時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電梯額定速度不大于 ②電梯額定速度大于 (2)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有不小于O.1+0.035v2(m)的制導行程 |
(1)測量轎廂在上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2)用痕跡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檢驗對重導軌的制導行程 |
3.3強制驅動電梯頂部空間 C |
(1)轎廂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的行程不小于 (2)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沖器上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轎頂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積的水平面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1.Om; ②井道頂部最低部件與轎頂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 ③轎廂頂部上方有一個不小于 (3)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平衡重(如果有)導軌的長度能提供不小于 |
(1)測量轎廂在上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 (2)用痕跡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檢驗平衡重導軌的制導行程 | |
3.4 井道安全門 C |
(1)當相鄰兩層門地坎的間距大于1lm時,其間應當設置高度不小于1. (2)不得向井道內開啟; (3)門上應當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在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 (4)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門的關閉狀態 |
(1)測量相關數據; (2)打開、關閉安全門,檢查門的啟閉和電梯啟動情況 | |
3.5 井道 檢修門 C |
(1)高度不小于 (2)不得向井道內開啟; (3)應當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在門鎖住后,不用鑰匙也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 (4)應當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門的關閉狀態 |
(1)測量相關數據; (2) 打開、關閉檢修門,檢查門啟閉和電梯啟動情況 |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6 導軌 C |
(1)每根導軌應當至少有2個導軌支架,其間距一般不大于2.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3.7 轎廂與井道壁距離 B |
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 如果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內打開時,則上述間距不受限制 |
測量相關數據;觀察轎廂門鎖設置情況 | |
3.8 層門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
每個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連續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其高度不小于開鎖區域的一半加上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3.9 井道內防護 C |
(1)對重(或者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當采用剛性隔障保護,該隔障從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2)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當設置隔障,隔障應當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 |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 |
3.10 極限開關 B |
井道上下兩端應當裝設極限開關,該開關在轎廂或者對重(如有)接觸緩沖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 強制驅動電梯的極限開關動作后,應當以強制的機械方法直接切斷驅動主機和制動器的供電回路 |
(1)將上行(下行)限位開關(如果有)短接,以檢修速度使位于頂層(底層)端站的轎廂向上(向下)運行,檢查井道上端(下端)極限開關動作情況; (2)短接上下兩端極限開關和限位開關(如果有),以檢修速度提升(下降)轎廂,使對重(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檢查極限開關動作狀態; (3)目測判斷強制驅動電梯極限開關切斷供電的方式 | |
3 井道及相關設備 |
3.11 隨行電纜 C |
隨行電纜應當避免與限速器繩、選層器鋼帶、限位與極限開關等裝置干涉,當轎廂壓實在緩沖器上時,電纜不得與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 |
目測 |
3.12 井道 照明 C |
井道應當裝設永久性電氣照明。對于部分封閉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井道內可以不設照明 |
目測 | |
3.13底坑設施與裝置C |
(1)底坑底部應當平整,不得滲水、漏水; (2)如果沒有其他通道,應當在底坑內設置一個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永久性裝置(如梯子),該裝置不得凸入電梯的運行空間; (3)底坑內應當設置在進入底坑時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4)底坑內應當設置2P+PE型電源插座,以及在進入底坑時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燈開關 |
目測;操作驗證停止裝置和井道燈開關功能 | |
3.14 底坑空間 C |
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底坑空間尺寸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 (2)底坑底面與轎廂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 |
測量轎廂在下端站平層位置時的相應數據,計算確認是否滿足要求 | |
3.15 限速繩張緊裝置 B |
(1)限速器繩應當用張緊輪張緊,張緊輪(或者其配重)應當有導向裝置; (2)當限速器繩斷裂或者過分伸長時,應當通過一個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電梯停止運轉 |
(1)目測張緊和導向裝置; (2)電梯以檢修速度運行,使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觀察電梯運行狀況 | |
3.16 緩沖器B |
(1)轎廂和對重的行程底部極限位置應當設置緩沖器,強制驅動電梯還應當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設置緩沖器;蓄能型緩沖器只能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 |
(1)對照檢查緩沖器型式試驗合格證和銘牌或者標簽;(2)目測緩沖器的固定、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及對重越程距離標識;(3)定期檢驗時,查驗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垂直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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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對重(平衡重)下方空間的防護 C |
如果對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應當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者在對重(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
目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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