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eance of elevators electric
equipment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82—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通知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和建設部〔1990〕建標技字第4號文的要求,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負責主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編制的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82—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施工及驗收規范》第九篇電梯電氣裝置篇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電力工業部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研究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UDC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GB50182-93
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梯電氣裝置的安裝質量,促進安裝技術進步,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2.5m/s、電力拖動的用繩輪曳引驅動的各類電梯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電梯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設備和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有關物資運輸、保管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后,應及時按下列要求驗收檢查:
1.0.6.1 包裝及密封應完好;
1.0.6.2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齊全,外觀應完好;
1.0.6.3 下列文件應齊全:
(1)文件目錄;
(2)裝箱單;
(3)產品出廠合格證;
(4)電梯機房、井道和轎廂平面布置圖;
(5)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
(6)電梯電氣原理圖、符號說明及電氣控制原理說明書;
(7)電梯電氣接線圖;
(8)電梯部件安裝圖;
(9)安裝、調試說明書;
(10)備品、備件目錄。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的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對重要工序,尚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0.8 與電梯電氣裝置有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筑工程質量,除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形式與尺寸》的有關規定。
1.0.9 電梯電氣裝置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0.9.1 基本結束機房、井道的建筑施工,包括完成粉刷工作;
1.0.9.2 電梯機房的門窗應裝配齊全;
1.0.9.3 預埋件及預留孔符合設計要求。
1.0.10 電梯的專用電氣設備和繼電器、選層器、隨行電纜等附件更換時,必須符合原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的要求。
1.0.11 電氣裝置的附屬構架、電線管、電線槽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涂防銹漆或鍍鋅。
1.0.12 電梯電氣裝置的安裝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電源及照明
2.0.1 電梯電源應專用,并應由建筑物配電間直接送至機房。
2.0.2 電梯電源的電壓波動范圍不應超過±7%。
2.0.3 機房照明電源應與電梯電源分開,并應在機房內靠近入口處設置照明開關。
2.0.4 電梯機房內應有足夠的照明,其地面照度不應低于200lx(勒克斯)。
2.0.5 電梯主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0.5.1 每臺電梯均應設置能切斷該電梯最大負荷電流的主開關;
2.0.5.2 主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1)轎廂照明、通風和報警;
(2)機房、隔層和井道照明;
(3)機房、轎頂和底坑電源插座。
2.0.5.3 主開關的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 在同一機房安裝多臺電梯時,各臺電梯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應裝設識別標志。
2.0.6 轎廂照明和通風電路的電源可由相應的主開關進線側獲得,并在相應的主開關近旁設置電源開關進行控制。
2.0.7 轎頂應裝設照明裝置,或設置以安全電壓供電的電源插座。
2.0.8 轎頂檢修用220V電源插座(2P+PE型)應裝設明顯標志。
2.0.9 井道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2.0.9.1 電源宜由機房照明回路獲得,且應在機房內設置具有短路保護功能的開關進行控制;
2.0.9.2 照明燈具應固定在不影響電梯運行的井道壁上,其間距不應大于7m;
2.0.9.3 在井道的最高和最低點0.5m以內各裝設一盞照明燈。
2.0.10 電氣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2.0.10.1 所有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0.2 電氣設備保護線的連接應符合供電系統接地型式的設計要求;
圖2.0.12 TN—C—S系統
1—電源接地極;2—外露可導電部分
2.0.10.3 在采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的接零保護(即TN)系統中,嚴禁電梯電氣設備單獨接地。
2.0.11 電梯轎廂可利用隨行電纜的鋼芯或芯線作保護線。當采用電纜芯線作保護線時不得少于2根。
2.0.12 采用計算機控制的電梯,其“邏輯地”應按產品要求處理。當產品無要求時,可按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2.0.12.1 接到供電系統的保護線(PE線)上。
當供電系統的保護線與中性線為合用時(TN—C系統),應在電梯電源進入機房后將保護線與中性線分開(TN—C—S系統,圖2.0.12),該分離點(A點)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2.0.12.2 懸空“邏輯地”;
2.0.12.3 與單獨的接地裝置連接。該裝置的對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
3 配 線
3.0.1 電梯電氣裝置的配線,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于500V的銅芯絕緣導線。
3.0.2 機房和井道內的配線應使用電線管或電線槽保護,嚴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電線管或電線槽。鐵制電線槽沿機房地面敷設時,其壁厚不得小于1.5mm。
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分支線路可使用軟管保護,但長度不應超過2m。
3.0.3 轎頂配線應走向合理,防護可靠。
3.0.4 電線管、電線槽、電纜架等與可移動的轎廂、鋼繩等的距離:機房內不應小于50mm;井道內不應小于20mm。
3.0.5 電線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5.1 電線管應用卡子固定,固定點間距均勻,且不應大于3m;
3.0.5.2 與電線槽連接處應用鎖緊螺母鎖緊,管口應裝設護口;
3.0.5.3 安裝后應橫平豎直,其水平和垂直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房內不應大于2‰;
(2)井道內不應大于5‰,全長不應大于50mm;
3.0.5.4 暗敷時,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
3.0.6 電線槽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6.1 安裝牢固,每根電線槽固定點不應少于2點。并列安裝時,應使槽蓋便于開啟;
3.0.6.2 安裝后應橫平豎直,接口嚴密,槽蓋齊全、平整、無翹角;其水平和垂直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房內不應大于2‰;
(2)井道內不應大于5‰,全長不應大于50mm;
3.0.6.3 出線口應無毛刺,位置正確。
3.0.7 金屬軟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7.1 無機械損傷和松散,與箱、盒、設備連接處應使用專用接頭;
3.0.7.2 安裝應平直,固定點均勻,間距不應大于1m,端頭固定應牢固。
3.0.8 電線管、電線槽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但電線槽不得作保護線使用。
3.0.9 接線箱、盒的安裝應平正、牢固、不變形,其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無設計規定時,中線箱應安裝在電梯正常提升高度的1/2加高1.7m處的井道壁上。
3.0.10 導線(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0.1 動力線和控制線應隔離敷設。有抗干擾要求的線路應符合產品要求;
圖3.0.11-1 井道內隨行電纜綁扎
1—井道壁;2—隨行電纜;3—電纜架鋼管
圖3.0.11-2 轎底隨行電纜綁扎
1—轎底電纜架;2—電梯底梁;3—隨行電纜;
4—電纜架鋼管
3.0.10.2 配線應綁扎整齊,并有清晰的接線編號。保護線端子和電壓為220V及以上的端子應有明顯的標記;
3.0.10.3 接地保護線宜采用黃綠相間的絕緣導線;
3.0.10.4 電線槽彎曲部分的導線、電纜受力處,應加絕緣襯墊,垂直部分應可靠固定;
3.0.10.5 敷設于電線管內的導線總截面積不應超過電線管內截面積的40%,敷設于電線槽內的導線總截面積不應超過電線槽內截面積的60%;
3.0.10.6 線槽配線時,應減少中間接頭。中間接頭宜采用冷壓端子,端子的規格應與導線匹配,壓接可靠,絕緣處理良好;
3.0.10.7 配線應留有備用線,其長度應與箱、盒內最長的導線相同。
圖3.0.11-3 扁平隨行電纜安裝
1—轎廂底梁;2—井道壁;3—機房地板;
4—扁平電纜;5—楔形插座
3.0.11 隨行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1.1 當設中線箱時,隨行電纜架應安裝在電梯正常提升高度的1/2加高1.5m處的井道壁上;
3.0.11.2 隨行電纜安裝前,必須預先自由懸吊,消除扭曲;
3.0.11.3 隨行電纜的敷設長度應使轎廂緩沖器完全壓縮后略有余量,但不得拖地。多根并列時,長度應一致;
3.0.11.4 隨行電纜兩端以及不運動部分應可靠固定;
3.0.11.5 圓型隨行電纜應綁扎固定在轎底和井道電纜架上,綁扎長度應為30~70mm。綁扎處應離開電纜架鋼管100~150mm(圖3.0.11-1、圖3.0.11-2);
3.0.11.6 扁平型隨行電纜可重疊安裝,重疊根數不宜超過3根,每兩根間應保持30~50mm的活動間距。扁平型電纜的固定應使用楔形插座或卡子(圖3.0.11—3)。
3.0.12 隨行電纜在運動中有可能與井道內其它部件掛、碰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3.0.13 圓型隨行電纜的芯數不宜超過40芯。
4 電氣設備安裝
4.0.1 配電柜(屏、箱)、控制柜(屏、箱)的安裝應布局合理,固定牢固,其垂直偏差不應大于1.5‰。當設計無要求時,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4.0.1.1 屏、柜應盡量遠離門、窗,其與門、窗正面的距離不應小于600mm;
4.0.1.2 屏、柜的維修側與墻壁的距離不應小于600mm;其封閉側宜不小于50mm;
4.0.1.3 雙面維修的屏、柜成排安裝時,當寬度超過5m時,兩端均應留有出入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600mm;
4.0.1.4 屏、柜與機械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
4.0.2 機房內配電柜(屏)、控制柜(屏)應用螺栓固定于型鋼或混凝土基礎上,基礎應高出地面50~100mm。
4.0.3 機械選層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0.3.1 位置合理,便于維修檢查;
4.0.3.2 固定牢固,其垂直偏差不應大于1‰;
4.0.3.3 應按機械速比和樓層高度比檢查調整動、靜觸頭位置,使之與電梯運行、停層的位置一致;
4.0.3.4 換速觸頭的提前量應按電梯減速時間和平層距離調節;
4.0.3.5 觸頭動作和接觸應可靠,接觸后應留有壓縮余量。
4.0.4 井道和轎頂傳感器(感應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0.4.1 安裝位置應符合圖紙要求,配合間隙按產品說明進行調整;
4.0.4.2 支架應用螺栓固定,不得焊接;
4.0.4.3 應能上下、左右調整,調整后必須可靠鎖緊,不得松動;
4.0.4.4 安裝后應緊固、垂直、平整,其偏差不宜大于1mm。
4.0.5 層門(廳門)召喚盒、指示燈盒及開關盒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4.0.5-1 單梯層門裝置位置
1—層門(廳門);2—召喚盒;3—層門指示燈盒;
4—層門中心線;5—指示燈盒中心線
4.0.5.1 盒體應平正、牢固、不變形;埋入墻內的盒口不應突出裝飾面;
4.0.5.2 面板安裝后應與墻面貼實,不得有明顯的凹凸變形和歪斜;
4.0.5.3 安裝位置當無設計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4.0.5-1、圖4.0.5-2):
(1)層門指示燈盒應裝在層門口以上0.15~0.25m的層門中心處。指示燈在召喚盒內的除外;
(2)層門指示燈盒安裝后,其中心線與層門中心線的偏差不應大于5mm;
(3)召喚盒應裝在層門右側距地1.2~1.4m的墻壁上,且盒邊與層門邊的距離應為0.2~0.3m;
(4)并聯、群控電梯的召喚盒應裝在兩臺電梯的中間位置;
4.0.5.4 在同一候梯廳有2臺及以上電梯并列或相對安裝時,各層門對應裝置的對應位置應一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圖4.0.5-3、圖4.0.5-4):
圖4.0.5-2 并聯、群控電梯召喚盒
1—層門(廳門);2—召喚盒;3—層門指示燈盒
圖4.0.5-3 并列梯層門裝置相應位置偏差
1—層門(廳門);2—召喚盒;3—層門指示燈盒
(1)并列梯各層門指示燈盒的高度偏差不應大于5mm;
(2)并列梯各召喚盒的高度偏差不應大于2mm;
(3)各召喚盒距層門邊的距離偏差不應大于10mm;
圖4.0.5-4 同一候梯廳層門裝置對應高差
1—層門指示燈盒;2—召喚盒
(4)相對安裝的電梯,各層門指示燈盒的高度偏差和各召喚盒的高度偏差均不應大于5mm。
4.0.6 具有消防功能的電梯,必須在基站或撤離層設置消防開關。消防開關盒宜裝于召喚盒的上方,其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6~1.7m。
4.0.7 層門閉鎖裝置應采用機械—電氣聯鎖裝置,其電氣觸點必須有足夠的斷開能力,并能使其在觸點熔接的情況下可靠斷開。
4.0.8 層門閉鎖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4.0.8.1 固定可靠,驅動機構動作靈活,且與轎門的開鎖元件有良好的配合;
4.0.8.2 層門關閉后,鎖緊元件應可靠鎖緊,其最小嚙合長度不應小于7mm;
4.0.8.3 層門鎖的電氣觸點接通時,層門必須可靠地鎖緊在關閉位置上;
4.0.8.4 層門閉鎖裝置安裝后,不得有影響安全運行的磨損、變形和斷裂。
5 安全保護裝置
5.0.1 電梯的各種安全保護開關必須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裝后不得因電梯正常運行時的碰撞和鋼繩、鋼帶、皮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5.0.2 與機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護開關,在下列情況時應可靠斷開,使電梯不能起動或立即停止運行:
5.0.2.1 選層器鋼帶(鋼繩、鏈條)張緊輪下落大于50mm時;
5.0.2.2 限速器配重輪下落大于50mm時;
5.0.2.3 限速器速度接近其動作速度的95%時。對額定速度1m/s及以下電梯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
5.0.2.4 安全鉗拉桿動作時;
5.0.2.5 任一曳引繩斷開時;
5.0.2.6 電梯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量的10%時;
5.0.2.7 任一廳、轎門未關閉或未鎖緊時;
5.0.2.8 安全窗開啟時;
5.0.2.9 液壓緩沖器被壓縮時。
5.0.3 電氣系統中的安全保護裝置應進行下列檢查:
5.0.3.1 錯相、斷相、欠電壓、過電流、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護裝置應按產品要求檢驗調整;
5.0.3.2 開、關門和運行方向接觸器的機械或電氣聯鎖應動作靈活可靠;
5.0.3.3 急停、檢修、程序轉換等按鈕和開關,動作應靈活可靠。
5.0.4 極限、限位、緩速開關碰輪和碰鐵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5.0.4.1 碰鐵應無扭曲變形,開關碰輪動作靈活;
5.0.4.2 碰鐵安裝應垂直,允許偏差為1‰,全長不應大于3mm。碰鐵斜面除外;
5.0.4.3 開關、碰鐵應安裝牢固。在開關動作區間,碰輪與碰鐵應可靠接觸,碰輪邊距碰鐵邊不應小于5mm;
5.0.4.4 碰輪與碰鐵接觸后,開關接點應可靠斷開,碰輪沿碰鐵全長移動不應有卡阻,且碰輪應略有壓縮余量;
5.0.4.5 強迫緩速開關的安裝位置應按產品設計要求安裝。
5.0.5 極限和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碰鐵應在轎廂地檻超越上、下端站地檻50~200mm范圍內。接觸碰輪,使開關迅速斷開,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開關始終保持斷開狀態。
5.0.6 交流電梯極限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 鋼繩應橫平豎直,導向輪不應超過2個。輪槽應對成一條直線,且轉動靈活。導向輪架加裝延長桿時,延長桿應有足夠的強度;
5.0.6.2 上、下極限碰輪應與牽動鋼繩可靠固定;
5.0.6.3 牽動鋼繩應沿開關斷開方向在閘輪上復繞不少于2圈,且不得重疊;
5.0.6.4 安裝后應連續試驗5次,均應動作靈活可靠。
5.0.7 轎廂自動門的安全觸板安裝后應靈活可靠,其動作的碰撞力不應大于5N。光電及其它形式的防護裝置功能必須可靠。
6 調整試車和工程交接驗收
6.0.1 試運轉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6.0.1.1 機房溫度應保持在5~40℃之間,在25℃時環境相對濕度不應大于85%;
6.0.1.2 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具備調整試車條件;
6.0.1.3 電氣設備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線連接應符合本規范2.0.10條的規定;
6.0.1.4 電氣接線應正確,連接可靠,標志清晰;
6.0.1.5 曳引電動機過電流、短路等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6.0.1.6 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應正確可靠,接點接觸應良好;
6.0.1.7 電氣設備導體間及導體與地間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力設備和安全裝置電路不應小于0.5MΩ;
(2)低電壓控制回路不應小于0.25MΩ。
6.0.2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與調整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6.0.3 檢修速度調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6.0.3.1 制動器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和動作行程應按設備的要求調整;
(2)制動器閘瓦在制動時應與制動輪接觸嚴密。松閘時與制動輪應無摩擦,且間隙的平均值不應大于0.7mm;
6.0.3.2 全程點動運行應無卡阻,各安全間隙應符合要求;
6.0.3.3 檢修速度不應大于0.63m/s;
6.0.3.4 自動門運行應平穩、無撞擊。
6.0.4 平衡系數應調整為40%~50%。
6.0.5 額定速度調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6.0.5.1 轎廂內置入平衡負載,單層、多層上下運行,反復調整,升至額定速度,起動、運行、減速應舒適可靠,平層準確;
6.0.5.2 在工頻下,曳引電動機接入額定電壓時,轎廂半載向下運行至行程中部時的速度應接近額定速度,且不應超過額定速度的5%。加速段和減速段除外。
6.0.6 運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6.0.6.1 運轉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指令、召喚、選層定向、程序轉換、起動運行、截車、減速、平層等裝置功能正確可靠,聲光信號顯示清晰正確;
6.0.6.2 調整上、下端站的換速、限位和極限開關,使其位置正確,功能可靠;
6.0.6.3 空載、半載和滿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通電持續率為40%的情況下,往返升降各2h;
(2)電梯運行應無故障,起動應無明顯的沖擊,停層應準確平穩;
(3)制動器動作應可靠;
(4)制動器線圈溫升不應超過60℃;減速機油的溫升不應超過60℃,且溫度不得超過85℃。
6.0.7 超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6.0.7.1 應在轎廂內置入110%的額定負載,在通電持續率為40%的情況下,往返運行0.5h;
6.0.7.2 電梯應安全可靠地起動、運行;
6.0.7.3 減速機、曳引電動機應工作正常,制動器動作應可靠。
6.0.8 平層準確度應符合表6.0.8的規定。
表6.0.8 平層準確度
電梯類別 |
額定速度
(m/s) |
平層準確度
(mm) |
交流雙速 |
≤0.63 |
±15 |
交流雙速 |
≤1.00 |
±30 |
交直流調速 |
<2.00 |
±15 |
交直流調速 |
≤2.50 |
±10 |
6.0.9 技術性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6.0.9.1 電梯的加速度和減速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1.5m/s2。額定速度大于1m/s、小于2m/s的電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減速度不應小于0.5m/s2。額定速度大于2m/s的電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減速度不應小于0.7m/s2;
6.0.9.2 乘客、病床電梯在運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于0.25m/s2;
6.0.9.3 乘客、病床電梯在運行中的總噪聲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噪聲不應大于80dB;
(2)轎廂內噪聲不應大于55dB;
(3)開關門過程中噪聲不應大于65dB。
6.0.10 在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電梯類別、型號、驅動控制方式、技術參數和安裝地點;
(2)制造廠提供的隨機文件和圖紙;
(3)變更設計的實際施工圖及變更證明文件;
(4)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記錄;
(5)電梯檢查及電梯運行參數記錄。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研究所
參加單位:北京市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陜西省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天津市機電設備安裝公司
主要起草人:吳天惠 肖本 陳松齡 鮑樹同 蔣麗 馬長瀛
徐州富奧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徐州電梯銷售,保養,安裝維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