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層門
7.1 總則
進入轎廂的井道開口處應裝設無孔的層門,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盡可能小。
對于乘客電梯,此運動間隙不得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損,間隙值允許達到10mm。如果有凹進部分,上述間隙從凹底處測量。
7.2 門及其框架的強度
7.2.1 門及其框架的結構應在經過一定時間使用后不產生變形,為此,宜采用金屬制造。
7.2.2 火災情況下的性能
如建筑物需要電梯層門具有防火性能,該層門應按GA 109進行試驗.
7.2.3 機械強度
7.2.3.1 層門及其門鎖在鎖住位置時應有這樣的機械強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該層門的任何一個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能: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
c)試驗期間和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
7.2.3.2 在水平滑動門和折疊門主動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上時,7.1規定的間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對旁開門,30mm;
b)對中分門,總和為45mm。
7.2.3.3 玻璃門扇的固定方式應能承受本標準規定的作用力,而不損傷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門,應使用夾層玻璃,且按附錄J(標準的附錄)表J2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沖擊擺試驗。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應不受影響。
7.2.3.4 玻璃門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也應保證玻璃不會滑出。
7.2.3.5 玻璃門扇上應有永久性的標記:
a)供應商名稱或商標;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7.2.3.6 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對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玻璃門,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規定,應采取使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減少手和玻璃之間的摩擦系數;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達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現;或
d)其他等效的方法。
7.3 層門入口的高度和寬度
7.3.1 高度
層門入口的最小凈高度為2m。
7.3.2 寬度
層門凈入口寬度比轎廂凈入口寬度在任一側的超出部分均不應大于50mm。
7.4 地坎、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
7.4.1 地坎
每個層站入口均應裝設一個具有足夠強度的地坎,以承受通過它進入轎廂的載荷。
注:在各層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許坡度,以防洗刷、灑水時,水流進井道。
7.4.2 導向裝置
7.4.2.1 層門的設計應防止正常運行中脫軌、機械卡阻或行程終端時錯位。
由于磨損、銹蝕或火災原因可能造成導向裝置失效時,應設有應急的導向裝置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 水平滑動層門的頂部和底部都應設有導向裝置。
7.4.2.3 垂直滑動層門兩邊都應設有導向裝置。
7.4.3 垂直滑動層門的懸掛機構
7.4.3.1 垂直滑動層門的門扇應固定在兩個獨立的懸掛部件上。
7.4.3.2 懸掛用的繩、鏈、皮帶,其設計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
7.4.3.3 懸掛繩滑輪的直徑不應小于繩直徑的25倍。
7.4.3.4 懸掛繩與鏈應加以防護,以免脫出滑輪槽或鏈輪。
7.5 與層門運動相關的保護
7.5.1 通則
層門及其周圍的設計應盡可能減少由于人員、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夾住而造成損壞或傷害的危險。
為了避免運行期間發生剪切的危險,動力驅動的自動滑動門外表面不應有大于3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這些凹進或凸出部分的邊緣應在開門運行方向上倒角。
這些要求不適用于附錄B(標準的附錄)所規定的開鎖三角鑰匙入口處。
7.5.2 動力驅動門
動力驅動門應盡量減少門扇撞擊人的有害后果。為此應滿足下列條件。
7.5.2.1 水平滑動門
7.5.2.1.1 動力驅動的自動門
7.5.2.1.1.1 阻止關門力不應大于150N,這個力的測量不得在關門行程開始的1/3之內進行。
7.5.2.1.1.2 層門及其剛性連接的機械零件的動能,在平均關門速度下的測量值或計算值不應大于10J。
滑動門的平均關門速度是按其總行程減去下面的數字計算:
a)對中分式門,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25mm;
b)對旁開式門,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50mm。
注:例如測量時可采用一種裝置,該裝置包括一個帶刻度的活塞。它作用于一個彈簧常數為25N/mm的彈簧上,并裝有一個容易滑動的圓環,以便測定撞擊瞬間的運動極限點。通過所得極限點對應的刻度值,可容易計算出動能值。
7.5.2.1.1.3 當乘客在層門關閉過程中,通過入口時被門扇撞擊或將被撞擊,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
門重新開啟。這種保護裝置也可以是轎門的保護裝置(見8.7.2.1.1.3)。
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個主動門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對于這樣的一種系統,即在一個預定的時間后,它使保護裝置失去作用以抵制關門時的持續阻礙,則門扇在保護裝置失效下運動時,7.5.2.1.1.2規定的動能不應大于4J。
7.5.2.1.1.4 在轎門和層門聯動的情況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 阻止折疊門開啟的力不應大于150N。這個力的測量應在門處于下列折疊位置時進行,即:折疊門扇的相鄰外緣間距或與等效件(如門框)距離為100mm時進行。
7.5.2.1.2 動力驅動的非自動門
在使用人員的連續控制和監視下,通過持續撳壓按鈕或類似方法(持續操作運行控制)關閉門時,當按7.5.2.1.1.2計算或測量的動能大于10J時,最快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應大于0.3m/s。
7.5.2.2 垂直滑動門
這種型式的滑動門只能用于載貨電梯。
如果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使用動力關閉的門:
a)門的關閉是在使用人員持續控制和監視下進行的;
b)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大于o.3 m/s;
c)轎門是8.6.1規定的結構;
d)層門開始關閉之前,轎門至少已關閉到2/3。
7.5.2.3 其他型式的門
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動力驅動門,如轉門,當開門或關門有碰撞使用人員的危險時,應采用類似動力驅動滑動門規定的保護措施。
7.6 局部照明和“轎廂在此”信號燈
7.6.1 局部照明
在層門附近,層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于50 1x,以便使用人員在打開層門進入轎廂時,即使轎廂照明發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區域(見0.2.5)。
7.6.2 “轎廂在此”指示
如果層門是手動開啟的,使用人員在開門前,必須能知道轎廂是否在那里。為此應安裝下列a)或b)之一:
a)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一個或幾個透明視窗:
1)除用沖擊擺試驗外,均應滿足7.2.3.1規定的機械強度;
2)最小厚度為6mm;
3)每個層門裝玻璃的面積不得小于0.015m2,每個視窗的面積不得小于0.01m2;
4)寬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對于寬度大于80mm的視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m。
b)一個發光的“轎廂在此”信號,它只能當轎廂即將停在或已經停在特定的樓層時燃亮。在轎廂停留在那里的時候,該信號應保持燃亮。
7.7 層門鎖緊和閉合的檢查
7.7.1 對墜落危險的保護
在正常運行時,應不能打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轎廂在該層門的開鎖區域內停止或停站。
開鎖區域不應大于層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機械方式驅動轎門和層門同時動作的情況下,開鎖區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層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 對剪切的保護
7.7.2.1 除了7.7.2.2情況外,如果一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運行,然而,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
7.7.2.2 在下列區域內,允許開門運行:
a)在開鎖區域內,在符合14.2.1.2的條件下,允許在相應的樓層高度處進行平層和再平層;
b)在滿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條件下,允許在層站樓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1.65m的區域內,進行轎廂的裝卸貨物操作,此外:
1)層門的上門框與轎廂地面之間的凈高度在任何位置時均不得小于2 m;
2)無論轎廂在此區域內的任何位置,必須有可能不經專門的操作使層門完全閉合。
7.7.3 鎖緊和緊急開鎖
每個層門應設置符合7.7.1要求的門鎖裝置,這個裝置應有防止故意濫用的保護。
7.7.3.1 鎖緊
轎廂運動前應將層門有效地鎖緊在閉合位置上,但層門鎖緊前,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層門鎖緊必須由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
7.7.3.1.1 轎廂應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見圖3。
(圖略)
圖3 鎖緊元件示例
7.7.3.1.2 證實門扇鎖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元件,應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應能防止誤動作,必要時可以調節。
特殊情況:安裝在潮濕或易爆環境中需要對上述危險作特殊保護的門鎖裝置,其連接只能是剛性的,
機械鎖和電氣安全裝置元件之間的連接只能通過故意損壞門鎖裝置才能被斷開。
7.7.3.1.3 對鉸鏈門,鎖緊應盡可能接近門的垂直閉合邊緣處。即使在門下垂時,也能保持正常。
7.7.3.1.4 鎖緊元件及其附件應是耐沖擊的,應用金屬制造或金屬加固。
7.7.3.1.5 鎖緊元件的嚙合應能滿足在沿著開門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況下,不降低鎖緊的效能。
7.7.3.1.6 在進行附錄F(標準的附錄)Fl規定的試驗期間,門鎖應能承受一個沿開門方向,并作用在鎖高度處的最小為下述規定值的力,而無永久變形:
a)在滑動門的情況下為1000N;
b)在鉸鏈門的情況下,在鎖銷上為3000N。
7.7.3.1.7 應由重力、永久磁鐵或彈簧來產生和保持鎖緊動作。彈簧應在壓縮下作用,應有導向,同時彈簧的結構應滿足在開鎖時彈簧不會被壓并圈。
即使永久磁鐵(或彈簧)失效,重力亦不應導致開鎖。
如果鎖緊元件是通過永久磁鐵的作用保持其鎖緊位置,則一種簡單的方法(如加熱或沖擊)不應使其失效。
7.7.3.1.8 門鎖裝置應有防護,以避免可能妨礙正常功能的積塵危險。
7.7.3.1.9 工作部件應易于檢查,例如采用一塊透明板以便觀察。
7.7.3.1.10 當門鎖觸點放在盒中時,盒蓋的螺釘應為不可脫落式的。在打開盒蓋時,它們應仍留在盒或蓋的孔中。
7.7.3.2 緊急開鎖
每個層門均應能從外面借助于一個與附錄B規定的開鎖三角孔相配的鑰匙將門開啟。
這樣的鑰匙應只交給一個負責人員。鑰匙應帶有書面說明,詳述必須采取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開鎖后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鎖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緊急開鎖以后,門鎖裝置在層門閉合下,不應保持開鎖位置。
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層門無論因為何種原因而開啟,則應有一種裝置(重塊或彈簧)能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
7.7.3.3 門鎖裝置是安全部件,應按F1要求驗證。
7.7.4 證實層門閉合的電氣裝置
7.7.4.1 每個層門應設有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以證實它的閉合位置,從而滿足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 在與轎門聯動的水平滑動層門的情況中,倘若證實層門鎖緊狀態的裝置是依賴層門的有效關閉,則該裝置同時可作為證實層門閉合的裝置。
7.7.4.3 在鉸鏈式層門的情況下,此裝置應裝于門的閉合邊緣處或裝在驗證層門閉合狀態的機械裝置上。
7.7.5 用來驗證層門鎖緊狀態和閉合狀態裝置的共同要求
7.7.5.1 在門打開或未鎖住的情況下,從人們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單一的不屬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動作應不可能開動電梯。
7.7.5.2 驗證鎖緊元件位置的裝置必須動作可靠。
7.7.6 機械連接的多扇滑動門
7.7.6.1 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直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允許:
a)7.7.4.1或7.7.4.2要求的裝置裝在一個門扇上;
b)若只鎖緊一扇門,則應采用鉤住重疊式門的其他閉合門扇的方法,使如此單一門扇的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
7.7.6.2 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如用鋼絲繩、皮帶或鏈條)的門扇組成,允許只鎖緊一扇門,其條件是,這個門扇的單一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且這些門扇均未裝設手柄。未被鎖住的其他門扇的閉合位置應由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
7.8 動力驅動的自動門的關閉
正常操作中,若電梯轎廂沒有運行指令,則根據在用電梯客流量所確定的必要的一段時間后,動力驅動的自動層門應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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